2023年二胺国家执行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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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铵的国家标准较为复杂,以氮、磷的含量为例:含氮量不小于18%,有效磷不小于46%。磷酸二铵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广泛用于印刷制版、医药、防火、电子管等,是一种广泛适用于蔬菜、水果、水稻和小麦的高效肥料,工业上用作饲料添加剂、阻燃剂和灭火剂的配料等。
**素用途 它可以大量作为三聚氰胺、脲醛树酯、水合肼、四环素、**、**、还原棕BR、酞青蓝B、酞青蓝Bx、味精等多种产品的生产原料。 一、调节花量二、疏花疏果三、水稻制种四、防治虫害五、**素铁肥二胺种类多了,有三亚乙基二胺,对苯二胺,三乙烯二胺,乙二胺他们作用都不一样的。
1、苯二胺(p-Phenylen**iamine),又名乌尔丝D,是最简单的芳香二胺之一,也是一种有广泛应用的中间体,可用于制取偶氮染料,高分子聚合物,也可用于生产毛皮染色剂,橡胶防老剂和照片显影剂,另外对苯二胺还是常用的检验铁和铜的灵敏试剂。
2、对苯二胺是极为重要的染料中间体,主要用于芳纶、偶氮染料、硫化染料、酸性染料等。
好文探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3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3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23年第8号、2023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三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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