韭菜农残超标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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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农业残留物超过标准后如何处罚一般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后果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的,一般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好文探索:判例!韭菜农残超标,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
(2023)豫0811行初30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福瑞多超市(个体工商户)……。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福瑞多超市(以下简称:福瑞多超市)不服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山阳监管局)(焦山)市监食药罚【202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以下简称:区**)山政复决字【202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23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瑞多超市经营者张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红乔、被告山阳监管局法定代表人马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郜英华和刘清、区**委托代理人赵一博和郑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山阳监管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福瑞多超市2023年9月9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 为不合格。
经执法人员调查,抽检不合格的韭菜是福瑞多超市2023年9月8日购进的。共购进5斤,购进价格为1元/斤,售价为2元/斤,违法所得5元,2023年9月9日共抽检了1.2公斤,2023年10月14日前已全部售完,因没有留存销货清单,无法确定何时全部**完。
2023年12月23日,福瑞多超市提供了该批次韭菜的销货计数单、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产地证明,但该产地证明不是有效产地证明。福瑞多超市**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福瑞多超市违法行为轻微,拟对福瑞多超市作出罚款52,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5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查明:2023年9月9日山阳监管局抽检了张磊所开福瑞多超市的1.2公斤韭菜,2023年10月14日张磊收到市场监管局送达的第三方抽检检验报告,检验 为不合格。
当日山阳监管局向张磊送达检验报告时,张磊现场未提供涉案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及检验报告。张磊虽于2023年12月23日提交该批次韭菜的销货计数单、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产地证明,但其提交时间超出《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法定时限,提交的产地证明亦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山阳监管局依据调查事实及相关证据,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2月23日对张磊作出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山阳监管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张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于2023年2月2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张磊。决定予以维持。
被告山阳监管局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略。
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明:2023年3月10日,区**收到原告的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要求撤销的处罚决定。第二组,山阳监管局行政处罚卷宗资料一套,证明:经复议审查,山阳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正当,亦不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第三组,《行政复议决定》及其邮政送达回执,证明:区**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
原告福瑞多超市诉称,卢堡市场系焦作市正规合法蔬菜**市场且市场化实验室长期驻守有食药监人员,每日有抽检合格公示,提供了市场出具的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原告没有义务提**地证明,应为被告自行核实,且被告未进行听证程序,程序违反。山阳监管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违背了行政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福瑞多超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被告山阳监管局辩称,一、原告的违法事实。原告是从事日用百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超市经营的,在经营中应当依法经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规定,**者采购食品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2023年9月9日原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经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焦作监管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检公司)抽样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 为不合格。
经执法人员调查,原告对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韭菜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及有效的产地证明及销货清单等手续。原告2023年9月8日购进食用农产品韭菜的5斤,购进价格为1元/斤,售价为2元/斤,违法所得5元,2023年9月9日共抽检了1.2公斤,2023年10月14日前已全部售完,因没有留存销货清单,无法确定何时全部**完。
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原告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责任义务,所售出的韭菜存在农药残留经检测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农用食品违法行为。二、答辩人的处罚程序和处罚依据。
原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答辩人于2023年2月15日对原告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原告依法享有申辩、陈述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告(张磊)于2023年2月15日10时02分签收(送达回执),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权利。
答辩人依据《食用农产品监管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申请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5万以上10万以下)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原告依法提起复议,认为处罚过重,答辩人依法进行复议答复,山阳区**经过复议程序,依法维持了答辩人的处罚决定书。
答辩人调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区**辩称,一、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复议决定内容合法合理。
原告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以及双方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复议决定认为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确,不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幅度适当,本机关决定予以维持。二、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不容有任何懈怠与姑息。
经庭审质证,一、关于原告的证据,被告山阳监管局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指向有异议,该三份证据不能证明我方在进行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违反法律以及违反法律的哪一条,该三份证据恰证明了我方处罚原告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条款正确。
被告区**认为,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指向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复议机关进行的复议决定是违法的,该三份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合理合法。二、关于被告山阳监管局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的抽样单真实性不予认可,上半页封样没有原告签字,不能证明送到检验机构的检材是从原告处提取的,对检测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从该报告列举14项指标,就只有第8项辅酶利略微超标,结合被鉴定的检材是韭菜从抽样到送检经过了数日时间,导致该项指标的超标是在存放过程中变质所致,还是原本含有残留物所致不清楚,证据3-6真实性无异议,其中所记载的第3与事实不符,且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权利的行为,因为依照交易习惯,原告只要提供从事**经营的渠道及相关证明即可,证据7-1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9反而证明原告已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记载的事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事项是相矛盾的,由此证明山阳监管局在处理本案所涉违法事实程序违法,对证据13-1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6-1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8-1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0-26真实性无异议。
三、关于被告区**的证据,原告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除了抽样检验单有异议,其他无异议,但被告所举的证据中证明鉴定 由于检材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给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证明被告山阳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明显违法,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合法与合理性审查,而被告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第三组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指向。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一、关于原告的证据,具证据的基本属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山阳监管局的证据,具证据的基本属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纳。三、关于被告区**的证据,具证据的基本属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5日,焦作监管局向质检公司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委托质检公司从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月31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焦作监管局2023年度食品安全抽检项目(四包)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结果上报工作。
2023年10月13日,质检公司签发《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为韭菜,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为福瑞多超市,任务为焦作监管局,抽样人员为魏雁飞和吴宏,检验类别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8日,抽样日期为2023年9月9日,样品到达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样品数量为0.9kg,抽样基数为5kg,抽样单编号为NCP,检查封样人员为韩彬,抽样地点为流通超市,封样状态为完好,检验项目为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吡虫啉、阿维菌素等14项。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 为不合格。
腐霉利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31,检验依据为NY/T761-2023(第2部分方法二)。
2023年10月13日,山阳监管局对福瑞多超市作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2023年10月14日,山阳监管局向福瑞多超市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山阳监管局在福瑞多超市经营者张磊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张磊现场未能提供前述韭菜的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及检验合格证。山阳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福瑞多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福瑞多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5日,山阳监管局填写《案件登记表》。
2023年10月29日,山阳监管局填写《立案审批表》,确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
2023年12月23日,山阳监管局对张磊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张磊称,案涉韭菜2023年9月8日从芦堡市场以每斤1元购进5斤,有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检验报告,**价为每斤2元,除了抽检的已全部售完。不知道顾客是谁,没有召回。每周对食品及食品库存进行一次检查,有相关检查记录。不清楚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不清楚涉案韭菜农药残留超标,否则不会购进。
张磊向市场监管局提供了《销货计数单》、《产地证明》。该《产地证明》加盖焦作市芦堡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办公室印章,载明了产地为武陟县小刘村村民合作社,供货方为李补成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2023年1月23日,山阳监管局填写《案件延期审批表》,案件延期三十日。
2023年2月7日,山阳监管局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山阳监管局填写《案件审批表》。
2023年2月13日,山阳监管局采用钉钉视频形式召开集体讨论形成决定意见,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参会人员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3年2月15日,经审批,山阳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送达。
福瑞多超市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2023年2月23日,山阳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有“拟”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有行政处罚的内容。
2023年3月1日,张磊向区**申请行政复议。
区**没有提供其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山阳监管局的证据。
2023年3月12日,山阳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附证据材料(案卷复印件一份)。
2023年4月28日,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次日邮寄送达。
另查明,福瑞多超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磊。
根据2023年1月5日印发的焦办文【2023】9号《山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区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山阳监管局。
本院认为,韭菜属百合科多年生草本植物,是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为可食用的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得**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普通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
对于本案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对《食品安全法》而言,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
法律规范是由同位法与异位法组成的一个有秩序的整体,该整体即构成法律秩序。法律规范之间的有序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协调的。
无论同位法之间的“不一致”,还是异位法之间的“相抵触”,均属于法律规范的冲突。在适用相互冲突的规范时,必须首先按照特定的规则,解决其相互之间的冲突问题。
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有三项,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按照位阶标准确定的规则,仅适用于异位法之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按照专门性标准确定的规则,既适用于同位法之间,又适用于异位法之间。后法优于前法,这是按照时间标准确定的规则,仅适用于同位法之间。相应行政行为应适用特别法条款而适用了普通法条款的,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款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条款,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者**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应行政行为应适用相应法律、法规条款,而没有适用相应法律、法规条款的,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行政复议决定》应适用相应法律、法规条款,而没有适用相应法律、法规条款,构成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履行一定的手续,遵循一定的步骤和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
一般而言,法定程序应当从宽理解。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原则,指导行政机关执法的行政程序,大量是由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这些规定已经成为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依据,在行政活动中被广泛应用。尽管它们实质上是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的程序标准,但如果将违反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程序,排除在行政程序违法的范围之外,势必损害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合理信赖,也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能是行政程序违法的现象更为严重。
而且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也规定了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定程序”理应包含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方式、步骤、形式、时限、顺序五个要素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有“拟”行政处罚的内容,但没有行政处罚的内容,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本案中,被告区**没有提供其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山阳监管局的证据,应视为其没有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山阳监管局,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
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判决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及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焦山)市监食药罚【202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撤销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山政复决字【2023】03号行政复议决定。
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山阳监管局、区**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
精选问答:
1、韭菜有虫子咬根怎么处理?
韭菜长期受到虫口咬害,根部容易受到病菌侵染,影响生长,以下是对付虫子咬根的方法:
1. 防虫先于治虫:平时要加强对韭菜的防虫工作,可以用盐水浸泡韭菜根部一小时,病虫就会浮出来,再用清水冲洗干净,这样可以减少病虫的数量和发生率。
2. 更换土壤:有虫子咬根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更换土壤,将原来的土壤去除后,用清水冲洗韭菜根部及其他植物类。
3. 剪除受害部分:如果韭菜已经受到了虫害或者根部已经腐烂,需要使用剪刀或夹子将受害部分及时剪除,避免病菌进一步感染。
4. 施肥养护:韭菜生长过程中需要水分和养分,可以适当施肥、浇水,为韭菜提供丰富的营养,帮助其恢复生长。
5. 采取防护措施:可以使用纱布或遮阳网等物质覆盖在植物上,预防病虫害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处理,可以有效的控制韭菜虫子咬根问题,增强韭菜抵御虫害的能力,保证其健康生长。
2、冬天的韭菜有农药残留吗?
进入冬天后,韭菜开始越冬,要保护好根部,防止被韭蛆破坏,种植户们会多次喷洒农药,或是直接灌根,所以冬季韭菜的农药残留是很多的。而且这个时候的韭菜营养,比春韭菜低很多。
大棚里种植的韭菜,年前年后上市,老百姓为了卖个好价钱,把韭菜培育的肥肥胖胖的,既美观又增重,但农药残留普遍超标,不合格率较高,特别是冬季更严重。
吃之前,要区别对待,一定注意清洗,最好准备一盆清水,放入少许小苏打,浸泡几分钟,再用清水清洗干净,去除农残,确保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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