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对策 农药残留对策研究
农药残留对策:保障食品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农药残留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降低农药残留的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农药使用的合理性
农药的使用应该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盲目使用。在农业生产中,我们需要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病虫害,选择适宜的农药进行防治。我们还需要注意农药的剂量和使用方法,避免过量使用或者不当使用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加强农药管理
农药的管理也是降低农药残留的重要手段。**需要制定相应的农药管理法规,并加强对农药流通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同时,农民也需要在使用农药时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避免超量使用和不当使用。
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绿色防控技术是指利用生物、物理等手段防治病虫害,减少对农药的依赖性。这种技术不仅能够降低农药残留的水平,还能够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品质。
相关百科知识
农药残留(nóngyàocánlíu)是指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物质的含量。农药残留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高水平的农药残留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绿色防控技术(lǜsèfángkòngjìshù)是指利用生物、物理等非化学手段进行病虫害防治的一种技术。绿色防控技术能够降低农药的使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参考来源:
1.国家农药管理局,《农药使用与安全管理规定》;
2.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绿色防控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药残留与食品安全》。
相关拓展:
农药残留(农药使用后没有被分解而残留的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释义:
农药残留(Pesticideresidues),是农药使用后一个时期内没有被分解而残留于生物体、收获物、土农药残留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它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农药后一部分农药直接或间接残存于谷物、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中以及土壤和水体中的现象。
问: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篇一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敏戚仿农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1.新型农产品生产主体标准化入户率、安全用药培训率、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率、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管控措施建立、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实现全覆盖。
3.违法案件线索核查率、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率达到100%。
4.全县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对不合格样品追根溯源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问题隐患清单制度、飞行检查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一步完善。
6.第三方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75%以上,社会共治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在进入**、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农业股牵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整治方案见附件1)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一是开展蛋禽用药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桥纤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二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三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查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行为。(畜牧科、屠宰办牵头,疫控中心、动监所配合,整治方案见附件2、3、4)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种植养殖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农产品生产主体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农产品生产主体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上市要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书一证”覆盖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四是强化科学用药。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主体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集中连片产区的重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违法案件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及时核查率达到100%,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率达到100%,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交率达到100%。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病死畜禽等重点问题,省市农业部门将对各地查处情况实施督办,坚决做到“**放过”(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完善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管、监测、执法工作“三同步”,用足用好行政处罚手段,追根溯源处罚到人,对突破底线、触碰红线、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动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将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农产品安全案件,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4年6月上旬前)。确定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6月中旬至11月上旬)。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4年9月)。省市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省市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总结“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整治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利剑”专项整治行动总方案制定、风险监测、风险会商、信息汇总、宣传及综合协调工作;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分别负责“利剑1号”行动、“利剑2号”行动行动分方案的制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县域内具体实施,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分工包片,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时,利用配发的移动监管终端开展工作,并将监管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监管追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实时化、痕迹化管理;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台账,发现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三)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利剑”行动。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动协调,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条件保障,把“利剑”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成绩”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农业股、畜牧股、屠宰办、渔业股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篇二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兽药(渔药)安全使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做好养殖环节兽药(渔药)使用监管,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兽药(渔药)使用不断规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兽药(渔药)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使用违禁物质及假兽药(渔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渔药)、兽药(渔药)使用未规范执行休药期、未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畜牧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导向,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兽药(渔药)使用及药物残留管控能力,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进一步加强养殖档案管理根据《畜牧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内容须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水产原良种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档案内容包括:水产养殖苗种放养记录、生产记录、投入品采购记录、用药记录、**记录、质量安全培训记录等。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养殖污染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情况检查核实,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好有关规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兽药(渔药)使用行为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场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时要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养殖场户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经营GSP企业或兽药生产GMP企业;养殖场户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禁滥用兽用抗菌药物。各地要督促并指导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要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发放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政策宣传挂图和明白纸,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落实到辖区每一个场户。要切实提高养殖场户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意识,引导其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合理、规范、安全用药,要重点宣传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第229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50号等关于兽药休药期和禁用药物的规定要求。建立养殖场户承诺制度,各县(市、区)或乡镇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兽药(渔药)安全使用承诺书,落实养殖场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不断加大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力度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要充分调动养殖、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兽药(渔药)使用环节拉网检查,尤其对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渔药)、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规范填写用药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各地要认真执行检打联动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对养殖场户采购的兽药(渔药)及畜禽水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符合纳入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情形的,要纳入名单管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严打震慑氛围。各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问:关于农药残留的危害和简单预防|预防农药残留危害的措施主要有
随着人口的增加,粮食产量也要相应增加,增产粮食主要途径无疑最好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伴随而来的就是农药的广泛使用。农药的使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吵陆益和社会效益,对人类的生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农药的毒性同时也引起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一、农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1.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
长期食用带有残留农药的菜,农药被**吸收以后,可以分布到神经突触和神经肌肉接头处,直接损害神经元,造成中枢神经死亡,导致身体各器官免疫力下降。
2.可能致癌
残留农药中常常含有的化学物质,可促使各组织内细胞发生癌变。
3.加重肝脏负担
残留农药进入体内,主要依靠肝脏制造酶来吸收这些毒素,进行氧化分解。如果长期食用带有残留农药的瓜果蔬菜,肝脏就会不停地工作来分解这些毒素。
4.导致胃肠道**
由于胃肠道消化系统胃壁褶皱较多,易存毒物,这样残留农药容易积存在其中,引起腹痛、慢性腹泻、恶心等症状。
二、预防农药残留危害的简单方法
1.科学选购瓜果蔬菜
调查表明,在叶菜上使用过高毒农药的种植户约占32.8%。种植户一般都是在收获期前10至15天以内用过农药,甚至有的农户在收获前4天用过药,致使蔬菜上的农药残留量浓度较高,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我们要科学合理地选购污染少的瓜果蔬菜。
野菜营养丰富,一般没有污染。部分生长在泥土中的蔬菜,如鲜藕、马铃薯、芋头、冬笋、萝卜、蒜头、大头菜等,一般不使用农药。目前使用农药较多的是白菜、空心菜等叶类蔬菜。选购时,最好先闻一下,若气味太重、大多是刚喷药不久上市的,不宜**。
2.食前处理去残留
(1)浸泡水洗法:污染蔬菜的农药品种主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喊陪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如菠菜、金针菜、韭菜、生菜、小白菜等。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然后用清水浸泡,但浸泡时间不宜超过10分钟,以免表面残留农药渗入蔬菜内。
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遍。
(2)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有效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然后用清水冲洗3~5遍。
(3)淘米水浸泡:我国目前的杀虫剂大多用的是甲胺磷、辛硫磷、敌敌畏、乐果等有机磷农药,而这些农药一遇酸性物质就会失去毒性。淘米水ph值正是弱酸性的,所以将蔬果在淘米水中浸泡10分钟左右,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就有效减少蔬菜农药残留。
(4)去皮法:蔬菜瓜果表面农药量相对较多,所以削去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可用于苹果、梨、猕猴桃、黄瓜、胡萝卜、冬瓜等。
(5)臭氧洗脱法:用市售的臭氧或臭氧水发生器清洗和浸泡各类瓜果蔬菜,简单易行,安全可靠,清洗和浸泡时间为10~20分钟,一般认为可清除大部分农药残留。
(6)生物消解酶去除法:去除蔬果残留农药时,加入一个独立包装的生物消解酶于清水中,浸泡蔬果8~15分钟即可。视其情况可加大用量和延长作用时间。
(7)储存法:农药在环境中随着时间延长能够缓慢地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将新采摘的蔬菜在空气中放置24小时,一些残留农药能够分解成对人体无害的物质,所以不易腐烂的蔬菜可以适当放置一段时间。再如,利用阳郑碰蠢光中多光谱效应,会使蔬菜中部分残留农药被分解、破坏。
(8)高温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升高,分解加快。所以对一些其他方法难以处理的蔬菜瓜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农药。常用于芹菜、菠菜、小白菜、圆白菜等。先用清水将表面污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5分钟捞出,然后用清水冲洗1~2遍。
上述几种化学方法都可以有效去除果蔬农药残留,每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我们在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以达到去除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万军,山东理工大学,山东枣庄职业学院;孙霞,山东理工大学)
问:果蔬农药残留该如何解决
(1)清水浸泡洗涤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如菠菜、生菜、小白菜等。一般先用清水冲洗掉表面污物,剔除可见有污渍的部分,然后用清水盖过水果蔬菜部分5厘米左右,流动水浸泡应不少于30分钟。必要时可加入水果蔬菜洗剂之类的清洗剂,增加农药的溶出。如此清洗浸泡2~3次,基本上可清除绝大部分残留的农药成分。
(2)碱水浸泡清洗法
大多数有机磷类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可迅速分解。一般在500毫升清水中加入食用碱5~10克配制成碱水,将初步冲洗后的水果蔬菜置入碱水中,根据菜量多少配足碱水,浸泡5~15分钟后用清水冲洗水果蔬菜,重复洗涤3次左右效果更好。
(3)加热烹饪法
常用于芹菜、圆白菜、青椒、豆角等。由于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会随着温度升高而加快分解,一般将清洗后的水果蔬菜放置于沸水中2~5分钟后立即捞出,然后用清水洗1~2遍后,即可置于锅中烹饪成菜肴。
(4)清洗去皮法
对于带皮的水果蔬菜,残留农药的外表可以用锐器削去皮层,食用肉质部分,这样既可口又安全。
(5)储存保管法
某些农药在存放过程中会随着时间推移缓慢地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所以,有条件时,应将某些适合于储存保管的果品购回存放一段时间(10~15天)。食用前再清洗并去皮,效果会更好。
问:降低油桃农药残留对策
第一,发展无公害油桃。
无公害油桃作为农业部提出的**行为和市场准入标准,在我国广大桃区已逐步推广。从病虫防治角度而言,所谓无公害桃是指通过尽量减少农药用量和优化防治技术,使得油桃产品中的农药残留低于我国无公害桃的标准。在发展无公害生产时,使用多种菊酯类农药应以联苯菊酯为首选品种,因为其对桃园的主要害虫均有良好的防治效果,可以发挥一次喷药兼治多种害虫的作用。
第二,以农业防治为主体的综合措施
积极引导桃农选用无病虫害种苗,选择抗病性强的种苗,适当增施有机肥料以提高桃树的抗病虫能力。加强桃树植保和桃园田间管理,清除园中的杂草和枯枝落叶,不给害虫以生产和繁殖的场所。同时,还需进行桃园修剪、合理采养,以剪除蛀梗虫枝、病枝,合理培土以阻碍越冬虫蛹羽化出土等农业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生物防治技术。
生物防治具有无毒、无害、不污染环境的特点。如国内研究利用捕食螨控制桃害螨的生物防治技术,已经取得一定效果。又如,印度研究者发现,来自热带的铁锈菌类是桃园杂草的天敌,它可以控制杂草的数目。生物防治技术一般不会产生抗药性,能长期控制危害且成本低廉,是目前防治桃树虫害、生产无公害油桃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四,物理机械防治。
物理机械防治是利用各种物理因子、人工或器械防治害虫的方法,包括最简单的人工捕杀,破坏害虫的正常生理活动,以及改变环境条件使害虫不能接受和容忍等。物理机械防治既可用于预防虫害,也可在已经发生虫害时作为应急措施。
问:农药残留污染有什么控制对策?
应指出的是,环境中农药残留普遍存在,只要检测手段足够灵敏,上至高空,远至地球两极,在世界上的任何地区都有可能检测到农药残留。然而只有当人们接触农药残留的剂量足够大、接触的时间足够长、该农药的生物活性又足够高时,残留农药才会对人类造成实质性的毒害。
农产品和环境中残留农药对人类的毒害既可能是急性的,也有可能是慢性的。以往的DDT、六六六、艾氏剂等有机氯杀虫剂尽管对人类的急性毒性不算高,此类杀虫剂脂溶性强、化学性质稳定,易在人体内积累,从而对人类造成慢性毒害。作为它们替代品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化学性质比较活泼,无论在环境中、在作物中,还是在高等动物体内均比较容易降解,因此在人体内积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然而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中的大多数品种对人和高等动物的毒性较高,容易造**类急性中毒。这一缺点被后来推出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所克服。
除了农药品种的更新换代,农药的残留问题可以通过制订和贯彻国家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来系统地加以预防。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农药登记准入制度。新农药或农药新剂型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经过一系列标准化的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准入制度起源于美国。1947年,美国通过“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首次提出入市农药要进行登记,并规定了农药登记和标签的内容。1970年**成立环境保护署(EPA),取代农业部负责全美农药登记和残留监测。我国农药登记准入制度始于1982年。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使农药登记试验的内容与要求与国际接轨。
农药登记试验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农药的特征:①化学特征;②生物学特征;③应用技术。与农药卫生(健康)安全性有关的农药及其重要代谢产物在农作物,特别是在其可食部分的消解动力学研究,以及农药的毒理学(toxicology)研究,分别属于农药“化学特征”和“生物学特征”的研究范畴。
通过农药毒理学研究,科学家可以确定人们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ailyintake,ADI)。ADI值通常由动物实验获得,应用到人体时引入一个安全系数。在此基础上,科学家可以进一步规定出GAP下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允许残留**(maximumresiduelimit,MRL)。MRL是指在法律上被认可或者在认识上可以被接受的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浓度。MRL值(单位:mg/kg农产品)与农药本身的毒性、人类个体的体重、人的消费特征有关:
MRL=(ADI值人体标准体重)摄入系数
式中:ADI值表示每千克体重每日允许摄入农药量[mg/(kg体重穌)];人体标准体重指某一地区内人体体重的平均值(kg);摄入系数表示人类个体对所涉及农产品的每日消费量(kg/d)。摄入系数通常根据各地饮食习惯而定。
以MRL值和GAP下农药在作物上的消解动力学特征为依据,科学家可以进一步确定出农药最后一次施药距离作物收获的间隔期(pre-harvestinterval,PHI)(或称安全等待期、安全间隔期)。
科学家为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而开展的一系列登记试验以及对数据的分析推演,其结果集中体现在表所示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当中。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节选)
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中所涉及的药剂种类、使用浓度、使用次数、施药方法等的选择,均应建立在GAP的基础上
GAP至少应包括以下含义:
(1)在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前提下,尽量选择那些对人类毒性低和对环境滞留性低的农药产品。
(2)同样,在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前提下,尽量选择那些对农作物污染程度低的农药剂型。如使用颗粒剂就比喷雾和喷粉对农作物的污染程度轻。
使用有效的施药器械,使药剂尽可能地散布到目标区域,而不要污染到目标区域以外的区域。
(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所提出的使用浓度和施药次数属于高限,具体操作中应根据有害生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尽量降低药剂使用浓度,减少使用次数。例如尽量在有害生物对农药最敏感的阶段,或在有害生物局部发生的阶段施药。
(4)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有时来自土壤污染,特别是后茬作物用药所造成的土壤污染。这种情况下,安排轮作计划必须格外留心,要使这种“传承”下来的污染减到最低限度。
可以说,严格按照GAP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实施化学防治而获得的农产品对人类是安全的,不会引致公害问题。
2.农药残留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农药生产商和农药使用者在这一工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部门或**委托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农药管理法规。
(2)制订出开展农药健康安全性评价的作业指导书。
(3)收集有关农药产品对人类健康影响的科学资料,为制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提供依据。
(4)与生产商一起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如提供某一地区适用农药品种及安全使用方法。
(5)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禁止某些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在市场上的**。
(6)加强对市场上农产品的农残监测。防止受污染农产品流入市场。
3.在控制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系统工程中,农药生产商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
(1)尽量少生产或不生产高毒、高残留农药。
(2)提高农药原药质量。特别是注意消除其中对人类有害的杂质。
(3)开发适宜的农药剂型。
(4)提供完整而可靠的登记资料,使**部门能够对其所开发的农药产品的健康危害做出准确判断。
(5)对**部门依据登记资料做出的针对其产品的健康危害以及使用限制,农药生产商有责任在产品标签上如实地加以书写。
(6)如果所生产的产品在某一地区的安全使用得不到保障或实践起来有现实困难,生产商应该停止产品在该地区的**,已经**的也应该及时收回。
4.农药使用者在农药残留控制中应该做到:
(1)避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2)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中所规定的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用药浓度,最后一次施药距离农产品收获的时间不得少于安全间隔期。
(3)选用适宜的施药器械。减少农药对目标区域以外的污染。
对农药残留,除了预防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治理,即对受污作物(或产品)进行去污处理。例如,应用微生物制剂除去作物上或土壤中的残留农药。有时农产品的消费者可用此类方法消除所**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农药安全性评价就是农药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生产商或其委托机构所提供的相关农药产品的有关化学、生物学以及应用技术方面资料信息对登记产品在推荐使用条件下环境安全性做出判断。农药安全性评价往往需要通过适宜的评价模型来进行。评价或是该产品允许入市,或是不允许入市,也可以在附加某些使用限制后允许其入市。
人们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农药安全性进行评价。但最终不外乎对农药进行卫生(健康)安全和生态安全两方面的评价。
所谓卫生(健康)安全评价,就是评价登记产品在推荐使用条件下对人的健康风险。农药使用后是否会对人类健康带来风险主要取决于农药对人类毒性大小和农药对作物,特别是其可食部分的污染程度两方面因素。而农药对作物可食部分的污染程度又取决于两方面因素:①农药的使用方法,如施药方法、施药次数、施药浓度,以及所用的施药器械等;②农药在作物可食部分的迁移与降解动力学。所以,获得可靠的、有关农药毒理学和推荐使用条件下农药在作物可食部分的迁移与降解动力学方面的资料信息是开展健康安全评价的必要前提。
所谓生态安全评价,就是评价登记产品在推荐使用条件下对环境生物的毒害风险。农药使用后是否会对环境生物的生存和种群繁殖带来风险主要取决于农药对环境生物毒性大小和农药对环境介质的污染程度两方面因素。而农药对环境介质的污染程度又取决于农药的使用方法和农药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与降解动力学两方面因素。所以,获得可靠的、有关农药生态毒性和推荐使用条件下农药在环境介质中迁移与降解动力学方面的资料信息是开展生态安全评价的必要前提。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农药物理化学性质方面的资料在农药安全性评价中也能够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因为农药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与降解与其物理化学性质密切相关。农药的其他环境行为,如农药的生物富集、农药被作物的吸收以及在作物体内的迁移等,也与农药物理化学性质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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