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落素成分是什么(青春支架素是什么成分)
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一)案情
2024年3月29日,临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临海某农资店进行抽样送检时,发现由南京XX厂生产的水溶性防落素,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标号为Q/3201NDH05-2000,规格为100毫升/瓶”的产品进行了抽检,上述批次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为:受检样品经气-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成分(4-氯苯氧乙酸成分实测结果1.6%)。经核实,上述产品是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网上联系企业,企业再以快递寄过来上述产品的,共购进500瓶(100毫升/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已经销售35瓶,获销售额350元,总货值为5000元,本机关抽样送检到检测机构检测的2瓶,现库存463瓶(包括备样2瓶)。
(二)分析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农药农药成分,该产品应经农业农村部登记批准后才能生产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农药产品的有效登记依据材料,上述含有4-氯苯氧乙酸农药成分的水溶性防落素是未经农业农村部登记批准后而生产的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应属假农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笔录等为证,其行为属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没收案及463瓶(包括备样2瓶);
2、处以陆仟元罚款(6000元)。
(四)案件小贴士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为加强农药管理,所有农药产品应该经农业农村部登记批准才能生产,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我省的农业生产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筑起第一道防线。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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