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违建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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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广和完善,现在农村发展越来越好,很多人也看好农村的商机,将农业用地改造成大棚房,谋取更高的利益。那么什么属于违建大棚呢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违规将农业大棚改建成看护房。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住宅。
3、占用耕地违法建设非农设施,如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在全国各地展开排查工作,收集土地承包、流转的档案信息。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根据排查结果,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整治整改。依法打击违规建设,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依法对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及部门从严查处,凡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补助等情况,对涉嫌骗取农资补助者,要求追回补助。
在清理整治违法问题中,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问责,并依法严肃处理。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进行清理整治后,再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求恢复农业生产。
“大棚房”整治后要求强化农田用途,并建立违法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促使农村经济发展。
温室大棚补助政策\x0d\\x0d\(1)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投资建设温室大棚。
新建日光温室每栋补助1万元,新建春秋大棚每栋补助02万元,新建智能化自动调控联栋日光温室每亩(棚内面积)补助2万元。\x0d\\x0d\(2)鼓励连片开发、规模化建设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
\x0d\\x0d\以园区或村为单位,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连片建设日光温室50栋以上的,每栋日光温室按0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建设春秋大棚100栋以上的,每栋春秋大棚按0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日光温室和春秋大棚混合建设总栋数100栋以上的,每栋日光温室按05万元的标准、每栋春秋大棚按0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x0d\\x0d\园区内建设冷藏设施、加工车间、技术中心、交易市场等基础工程的,按所建工程投资总额的20%进行补助。\x0d\\x0d\申报立项被确定为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x0d\\x0d\(3)**贴息。新建日光温室每栋可**2万元、春秋大棚每栋可**03万元、智能化自动调控联栋日光温室每亩可**4万元。
在上述**限额内,市财政给予为期两年的利息补贴。信用联社、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制定优惠信贷政策,做好设施农业信贷扶持工作。
\x0d\\x0d\(4)鼓励支持设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争创名优品牌。凡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凡取得省级、国家级名牌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x0d\\x0d\(5)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温室大棚总数达200栋以上,聘请高级蔬菜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的,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菜农评议合格的,每年对乡镇按每200栋补助3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贴。
以园区或村为单位,建设温室大棚总数达50栋以上,并聘请高级蔬菜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的,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菜农评议合格的,对园区或村补助经费3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三年以后不再补助)。\x0d\\x0d\(6)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挂靠,定期安排果蔬种植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温室大棚建设新工艺、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组织培训农业技术员、园艺工、农艺工和种植农户。
\x0d\\x0d\(7)逐步建立健全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帮助农户规避生产经营风险,采取农民投保、**补贴的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事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大棚的蔬菜是属于青苗,而对苗青的补偿标准是由征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如何赔偿可查看征收补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好文探索:自然资源部通报22宗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问题
督察局按照职责跟进,督促整改。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地继续加强监管,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自然资源部决定对这22宗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问题进行公开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农业嘉年华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12月,大同市有道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在大同市平城区马家小村农业嘉年华项目的8栋钢架大棚内建设餐饮娱乐、休闲观光、培训教学等非农业设施,占用耕地105.2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3.80亩。
2023年7月对外经营。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开展了整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了6名责任人。
2、辽宁省沈阳市**区圣爱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沈阳圣爱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设施农业手续建设9栋大棚,占用16.45亩耕地,每栋大棚看护房40平方米(含与棚内房屋相连部分),内部铺设瓷砖,全木装修,屋内有灶台、火炕、独立卫生间和阁楼。
另外,每栋大棚内还违法建设10平方米房屋,内部铺设瓷砖、有火炕。2023年10月12日,督察核查时正在进行装修建设。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0月13日,非农设施已拆除。
3、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万昌镇田园综合体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5月,永吉县万昌镇农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在万昌镇田园综合体核心区(农业园区)新建建(构)筑物7处,违法占地1.84亩耕地。建成跑马场1处,违法占地18.9亩耕地。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18日,永吉县万昌镇农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7处建(构)筑物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跑马场用地正在整改中。
4、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吉林省氿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4月,吉林省氿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九台区土们岭街道马鞍山村18.4亩耕地建设钢架温室大棚,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在大棚内建设观光、餐饮、经营等非农设施。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6日,吉林省氿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拆除非农设施,耕地恢复种植条件。
5、福建省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捷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旗山水磨坊休闲农业示范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9月,福建省捷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旗山水磨坊休闲农业示范点内建设餐饮、野炊烧烤、真人CS等游乐设施及配套设施对外营业,占用耕地44.12亩(永久基本农田34.55亩),其中建构筑物占用耕地11.56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非农设施已拆除。
6、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荣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荣杰园花果山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5月,荣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荣杰园花果山庄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用于餐饮、**,并建设草坪、烧烤、儿童游乐园等配套设施,占用耕地8.4亩。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3日,非农设施已拆除并复耕。
7、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铭博园家庭农场休闲山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3月,铭博园家庭农场休闲山庄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用于餐饮和休闲娱乐,建有草坪、硬化步道、烧烤等配套设施,占用耕地2.6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建构筑物占用耕地0.68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5日,非农设施已拆除。
8、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鑫美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鑫美园都市农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9月,鑫美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鑫美园都市农庄项目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用于会议、餐饮,并建有草坪、硬化步道、烧烤、游乐等配套设施,占用耕地4.7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亩),其中建构筑物占用耕地2.9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亩)。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5日,非农设施已拆除并复耕。
9、安徽省蚌埠(皖北)花卉科技产业园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安徽森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蚌埠(皖北)花卉科技产业园设施农业项目,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用作花卉交易市场,占用耕地102.0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3.30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13日,非农设施已经拆除。
10、安徽省蚌埠现代花卉科技产业园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安徽蚌埠天河花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现代花卉科技产业园设施农业项目,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用作花卉交易市场、跑马场,占用耕地76.04亩。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29日,非农设施开始拆除。
11、山东省日照市日照水务集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12月以来,日照水务集团未经批准,在花屿香洲田园综合体项目区内建设卡丁车场、房车基地等非农设施,占地59.16亩,其中耕地53.76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1月23日,非农设施已拆除并复耕。
12、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山东芳蕾玫瑰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以来,山东芳蕾玫瑰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芳蕾玫瑰花乡田园综合体项目区内建设游乐餐饮等非农设施,占用耕地79.2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6.11亩。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1月23日,非农设施已拆除并复耕。
13、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山东鑫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鑫诚农业示范园内建设21座经营性木质结构住宿房屋,占用耕地7.6亩,惠民县组织对房屋进行了移除。2023年上半年,该企业又将已移除的木屋搬回鑫诚农业示范园区。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1月23日,该项目木屋已拆除并复耕。
14、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山东潍水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上半年,山东潍水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在潍水田园综合体项目1座温室大棚内建设花卉景观、塑料雕塑等非农设施,在1座温室大棚中摆放儿童游乐设施,共占用永久基本农田6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0月28日,非农设施已拆除并复耕。
15、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沙澧春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10月,沙澧春天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在沙澧春天生态园项目区内建设游乐设施、拓展训练区等非农设施,同时将大棚改造为多功能厅、欢乐天地农耕文化馆、军事体验馆、百鸟园、创意手工馆等,占用耕地108.67亩。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2月底,非农设施已拆除。
16、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洛阳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10月,洛阳世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未经批准,在伊沼荷香田园综合体项目区内建设游乐场、跑马场、餐饮等非农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7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1月底,非农设施已拆除。
17、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河南绿果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4月,河南绿果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凤凰魔法农场项目区内建设餐厅、跑马场、真人CS场地、射箭场等非农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8.5亩。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1月底,非农设施已拆除。
18、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荥阳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6月,荥阳谷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在谷丰庄园项目区内建设住宿、餐饮、儿童乐园等非农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2.4亩。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1月底,非农设施已拆除。
19、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10月,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违法占用海城镇温厝村5.96亩土地,其中5.36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茶艺一条街”,共建成50间房屋。
2023年12月,海丰县自然资源局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缤纷四季水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4月,南宁市横县缤纷四季水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占用5.33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缤纷四季水果生态农庄,建成游客中心、竹屋住宿、餐饮等设施。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1月25日南宁市横县人民**组织拆除了非农设施,耕地恢复种植条件。
21、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万福生态休闲农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2023年8月起,贵港市港南区万福生态休闲农场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占用耕地5.76亩,其中3.1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餐饮、休闲等非农设施共10间房屋。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3年10月19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组织拆除了非农设施,耕地恢复种植条件。
22、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宇城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
2023年4月起,宇城公司未经批准在蓝莓产业园内建设水上乐园、游船、滑道以及接待中心、餐厅、卫生间等非农设施,10月建成对外营业。2023年1月继续建设卡丁车、摩天轮等游乐项目,2023年7月建成投入运行。
违法占用77.68亩耕地、其中70.68亩基本农田。督察指出问题后,涟源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复耕,涟源市纪委监委问责了9名相关责任人。
精选问答:
1、什么属于违建大棚?
属于违建大棚的有:
①违反规定将农业大棚改建护房。
③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如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②违反规定将农业大棚改建护房。
2、农村宅基地用于建造大棚房合法吗?
在自己的宅基地可以建大棚房和建住宅一样合法。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子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