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科院是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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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院是指国家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农业部直属的地方省级农业科学院,是一家综合性的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农业科学院的主要工作是根据省的实际农业条件,研究制定符合省的农业科研计划,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好文探索:走进中国农科院
第一条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农业科学院是国家设立的中央级农业科研机构,是全国综合性农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农业及农业科学技术战略咨询机构,是三农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中国农业科学院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
第三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新时代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勇攀高峰,率先跨越,推动我国农业科技整体跃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从事农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致力于解决我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公益性、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吸引、**优秀农业科技人才,加强研究生培养教育,逐步调整、完善人才培养政策措施,强化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国家农业高层次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创新创业基地。
(三)开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现代科研院所建设发展等宏观战略研究,建设国家高端智库,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科学依据。
(四)组织全国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开展国家重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发挥农业科研国家队的骨干带动作用,开展科普工作,促进全国农业科技整体跃升。
(五)坚持开放办院,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不断提升院所国际化水平。
(六)履行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农业农村部和相关部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以“求真笃行,敬农致用”为院训,秉承潜心钻研、甘于寂寞、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农科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七条中国**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全院各级党组织在院党组领导下,根据《中国**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坚持把党的**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教育,锻造新时代“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入融合、相互促进。
第九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院党组、各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院党组纪检组、各所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
设立纪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条院部、院属各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院部和京内单位党组织隶属院直属机关党委管理,京外单位党组织隶属地方上级党组织管理,接受院直属机关党委的统筹指导。院属各单位下设的职能处室、科研团队以及挂靠研究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期刊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一条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党务人员。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十二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主持院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院务会议、院常务会议、院党组会议、院领导工作例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院务会议由院长、院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院党组成员和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院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中国农业科学院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院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院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院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中国农业科学院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部署中国农业科学院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院常务会议由院长、院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院党组成员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
院常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院常务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员出席方可召开,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
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院党组会议由院党组成员组成,可以请非党组成员的副院长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院党组会议由院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院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院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院党组成员出席。
院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党中央、农业农村部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直属机关党委和院属各单位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院部、院属各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六)讨论审议院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院部、院属各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院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加强院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院领导工作例会是院领导通报情况、推进工作、研究重要事项的例行会议,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
会议由院长召集,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院领导班子成员汇报近期工作进展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处理院日常业务工作的会议,可以以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由院领导召集和主持。
按院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院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设立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全院最高学术评议、评审、裁定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院专门领导小组,以及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国农业科学院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中国农业科学院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设计及组织实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全国农业科研大协作。
(三)审议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四)对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五)评审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
(六)负责科研诚信、科研**监管,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七)对各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两院院士、不同学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院内专家,以及聘请的科研院校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等院外专家组成。
院外专家比例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部,由学部主任、副主任、相关委员及学部秘书组成,履行院内相关学科集群的学术评议、评审、咨询职权。
(一)对学部相关领域国家重大农业科学技术问题、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二)对学部相关领域申报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平台项目等进行学术评议。
(三)对相关学科方向设置与调整、科研团队设立与调整、平台建设与机构布局等进行学术评议。
(四)对相关学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人才奖等进行评审推荐,评审相关学科领域研究所、科研团队的科研进展。
(五)组织学部学科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建议。
(六)筹备和组织学术活动,推进农业科研协作。
(七)总结报告学部科研进展和年度工作情况。
(八)组织调查本学部学术道德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院内学科代表组成,负责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对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组织学部开展战略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提出重大咨询建议。
(四)对重要学术决策事项进行评议把关。
(五)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六)评议和裁定科研诚信、科研**问题。
(七)研究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术道德、学术评估、科技战略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各学部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学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
学术委员会需要表决议案时,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方能举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在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院属各研究所设立所级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实施学术管理的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由所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
研究所重要学术事项决策前,需经过所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三十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在地方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教育机构、支撑机构及其他机构,需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设立新型科研机构及非法人单元,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设立院部,在院长领导下履行全院组织管理职能。
院部设立若干部门。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研究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制定全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跨所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四)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乡村振兴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监督院属单位领导人员。
(六)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科技创新规律的政策制度体系,核准研究所章程。
(七)对院属单位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八)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和国内合作交流。
(十)履行作为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十二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农业科学院专门从事特定领域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关键创新单元,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和管理自**。研究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研究所发展定位,围绕作物、园艺、畜牧、兽医、植保、资源与环境、机械与工程、质量与加工、信息科学、农业经济等学科,开展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突破性农业科技成果,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二)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农业科技任务和项目。
(三)结合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农业科技人才。
(四)加强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推动农业高科技企业发展,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
(五)加强农业科学传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守护科技**和科研诚信。
(六)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倡导和组织农业科技大协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一流研究机构。
(七)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主持所全面工作,对院长负责。
根据改革发展需要,部分研究所可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理事会为研究所的决策机构,其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秉承“明德格物、博学笃行”的院训,坚持创新办学、开放办学、特色办学,致力于“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院部、院属单位下设工作机构。内设机构设置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综合单位性质、规格、人员编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内设机构在单位(部门)设立时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六条院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提交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审核后,报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中国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院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院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管理,对院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中国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院所名誉,维护院所利益。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坚持**办院,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干部职工依法参与全院**管理的基本形式。
我院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
设置院科协、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院内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参与全院**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持续开展农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农业科技创新方向目标,研究制定农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优化科技创新布局、区域中心布局、院地合作布局。
综合考虑学科建设及区域布局,在相关省市设立研究生院分校区。
第四十一条健全“学科集群-学科领域-重点方向”的**学科体系,强化学科体系对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任务实施的指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根据院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院级科技创新任务、所级重点任务、团队科研任务,支持农业科技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三条建议、承担国家各类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和试验基地建设任务。依托各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平台、试验基地,建设高效率、高质量服务创新的农业科技平台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四十四条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影响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制度,对研究所、科研团队、科研人员、重大科研任务等进行分类分级评价。
第四十五条实施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和转化成就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六条促进成果转化,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培训、科技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普及等活动,建设成果转化平台,服务三农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
第四十七条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以科企融合推进科产融合发展。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建设科企融合发展联合体、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第四十八条依法依规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制度,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政策,实现研究所和科研人员自身价值,促进创新、创造、创业一体化布局、一体化支持、一体化考评,实现一体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推进科技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发展新体系。强化院所办企业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升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孵化研究所科技成果的力度,支撑我院成果转化和现代院所发展。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
第五十条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及社会团体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十一条积极与世界各国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跨国企业等开展农业科技交流合作。
广泛**全球农业创新资源,培育合作和竞争优势,推进技术产品海外转化,以开放合作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大国外杰出人才引进力度。
参与国际农业科技协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十三条大力实施人才强院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五十四条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培养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十五条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的模式。
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实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院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
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院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五十八条依据国家财政制度,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的院所两级财务管理体制,确保经济活动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严格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规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院所两级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
第六十一条依据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全院条件建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全院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年度投资安排建议等。科学编制全院条件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和重要院区(基地)总体规划,指导研究所落实中长期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任务,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院所基础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条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科学指导建设项目实施,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六十三条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院所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按照授权分级负责,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院、所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十四条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对政策落实、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建设等开展审计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六十五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文简称为中国农科院。英文名称ChineseAcademyofAgriculturalSciences,缩写为CAAS。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部设在北京市,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
第六十六条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徽为圆形图案,由外圆环、环形中文院名与英文院名简称、梅花形内环、双螺旋与水滴组成,标准色为绿色。中国农业科学院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外周标“中国农业科学院”名称,自左向右环行,由农业农村部制发。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中国农业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中国农业科学院常务会议。
精选问答:
1、农科院和农学院有啥区别?
农科院是综合性的农业科研机构,根据各省实际农业条件,研究制定符合本省的农业科研方案,解决农业生产中实际问题。农科院承担着中国农业发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才培养等艰巨任务。
农学院是大学本科高等教育院校,是培养农业专业人才的摇篮,专业涵盖农经、土肥、植保、园艺、畜牧、昆虫、农机、农业水利土木工程等专业。
农科院和农学院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农业研究机构一个是培养农业人才的院校。
2、温州市农科院是什么单位?
温州市农科院全名为温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是在温州市**的支持下,为推动当地农业发展而成立的科研机构。温州市农科院是一家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农业产业化的综合性机构,其主要任务包括:
1. 开展农业科技研究和创新,为地方农业生产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
2. 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农业生产技术,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品质。
3. 加强与企业和地方**的合作,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技术转化。
温州市农科院下辖多个研究所和实验中心,涉及植物遗传育种、生物技术、动物养殖、农业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其研究成果已在当地推动了部分农业产业的发展,对当地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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