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的两证是指
林木种子的两证是什么?
林木种子的两证是指林木种子来源地产地证明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两证是林木种子交易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林木种子质量和来源的重要手段。
林木种子来源地产地证明
林木种子来源地产地证明是指种子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证明种子的来源地和产地。这一证明的作用是保证种子的来源地和产地真实可靠,防止采用非法或不合格的种子。
林木种子来源地产地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 种子来源地和产地的详细地址
- 种子来源地和产地的权属证明
- 种子来源地和产地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 种子来源地和产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种子来源地和产地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除了上述内容,林木种子来源地产地证明还应包含双方签字和盖章,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对种子进行的质量检验,并出具的合格证明。这一证明的作用是保证种子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防止采用不合格的种子。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 种子的品种、批次、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
- 种子的外观特征、萌发率、杂质含量、含水率、存活率等质量指标
- 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资质证书等信息
- 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签字等信息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林木种子的重要性
林木种子是林木繁殖的基础,对林木的生长、品质、产量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选用合适的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中的关键环节。
选用合适的林木种子,可以提高林木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加林木的产量和品质,优化林木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同时,选用合适的林木种子,还可以降低病虫害的发生率,提高林木的抗逆性和适应性。
如何选用合适的林木种子?
选用合适的林木种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品种适应性:根据地区的气候、土壤和生态条件,选择适应性强的品种。
- 质量指标:选用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保证种子的萌发率、存活率、含水率等符合要求。
- 来源地产地:选用来源地产地证明真实可靠的种子,防止采用非法或不合格的种子。
- 价格合理:选用价格合理的种子,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影响种子的质量和来源。
在选用林木种子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选择信誉良好的种子生产和销售企业,多方面比较,综合考虑,选用合适的林木种子。
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选择合适的林木种子对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选用林木种子时,应注意种子的来源地产地证明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综合考虑品种适应性、质量指标、价格合理等因素,选用信誉良好的种子生产和销售企业,确保选用的林木种子质量和来源的真实可靠。
相关问答拓展:
林权证三权是什么?
1、林权证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思想是指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
2、林地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现在可以在林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基础上,承包给某一个公司或部门和个人,承包者获得承包权而不经营,承包者将林地流转给其他部门或个人经营。
种子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
【发布日期】1989-03-13
【生效日期】198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林业、粮食、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新品种(良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种子生产
第十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同时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生产自用的良种。
第十六条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农作物良种生产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种的,由基地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外采种的,应当遵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
第十九条国营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
第五章种子经营
第二十条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可用作种子的农、林产品收购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收购。
第二十四条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出县(市)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凭证优先安排运输或者邮寄。
第六章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种子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国营、集体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
第二十八条确定保存的种质资源入库前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到海南省南繁基地繁殖种子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十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种植计划,需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种子调拨出县(市)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种植。
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等有关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并佩带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七章种子贮备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当贮备自用的种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收贮数量。国家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贮备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结实丰欠规律贮备林木种子。
第三十四条种子贮备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种子贮备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动用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
对前款行为,可以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危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包括牧草;所称种质资源是指选育、生产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对糖用甜菜、烟草等种子管理另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苗木两证办理需提交哪些材料?办理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1、本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经营用地或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年限至少在10年以上);(另经营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3、生产地点的无检疫对象证明及产地检疫证明。
4、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树种、规格、数量清单;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应提供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认定证书;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品种转让合同等证明。
5、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
6、专业技术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7、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两证”的专用申请表。
伐木许可证的作用是?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伐木许可证分为几种?只有一种。
?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热门作者: 农业播报侠 种子小百科 农产新干线 农情领航灯 绿色农业防治通 种子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