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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检测的土壤环境监测的内容

2024-03-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69 次
土壤检测的土壤环境监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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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关于土壤环境监测的标准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23),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一般土壤监测可以分为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

  将监测单元分成网格,每个网格编上号码,决定采样点样品数后,随机抽取规定的样品数的样品,其样本号码对应的网格号,即为采样点。随机数的获得可以利用掷**、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

  根据收集的资料,如果监测区域内的土壤有明显的几种类型,则可将区域分成几块,每块内污染物较均匀,块间的差异较明显。将每块作为一个监测单元,在每个监测单元内再随机布点。

  在正确分块的前提下,分块布点的代表性比简单随机布点好,如果分块不正确,分块布点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布设一采样点,这种布点称为系统随机布点。

  如果区域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变化较大,系统随机布点比简单随机布点所采样品的代表性要好。

  土壤监测的布点数量要满足样本容量的基本要求,即上述由均方差和绝对偏差、变异系数和相对偏差计算样品数是样品数的下限数值,实际工作中土壤布点数量还要根据调查目的、调查精度和调查区域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要求每个监测单元最少设3个点。

  区域土壤环境调查按调查的精度不同可从25km、5km、10km、20km、40km中选择网距网格布点,区域内的网格结点数即为土壤采样点数量。

  前期采样:根据背景资料与现场考察结果,采集一定数量的样品分析测定,用于初步验证污染物空间分异性和判断土壤污染程度,为制定监测方案(选择布点方式和确定监测项目及样品数量)提供依据,前期采样可与现场调查同时进行。

  正式采样: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

  补充采样:正式采样测试后,发现布设的样点没有满足总体设计需要,则要进行增设采样点补充采样。

  面积较小的土壤污染调查和突发性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可直接采样。

  在采样现场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

  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沾污。

  对光敏感的样品应有避光外包装。

  由专人将土壤样品送到实验室,送样者和接样者双方同时清点核实样品,并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样品交接单由双方各存一份备查。

  按样品名称、编号和粒径分类保存。

  对于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要采取低温保存的运输方法,并尽快送到实验室分析测试。

  测试项目需要新鲜样品的土样,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样品要充满容器。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制成的容器盛装保存样品,测定有机污染物用的土壤样品要选用玻璃容器保存。

  预留样品在样品库造册保存。分析取用后的剩余样品,待测定全部完成数据报出后,也移交样品库保存。

  分析取用后的剩余样品一般保留半年,预留样品一般保留2年。特殊、珍稀、仲裁、有争议样品一般要永久保存。

  监测项目分常规项目、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监测频次与其相应。

  常规项目:原则上为GB《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所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特定项目:GB《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要求控制的污染物,但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确认在土壤中积累较多、对环境危害较大、影响范围广、毒性较强的污染物,或者污染事故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物质,具体项目由各地自行确定。

  选测项目:一般包括新纳入的在土壤中积累较少的污染物、由于环境污染导致土壤性状发生改变的土壤性状指标以及生态环境指标等,由各地自行选择测定。

  土壤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见右图。常规项目可按当地实际适当降低监测频次,但不可低于5年一次,选测项目可按当地实际适当提高监测频次。

  第一方法:标准方法(即仲裁方法),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

  第二方法:由权威部门规定或推荐的方法。

  第三方法:根据各地实情,自选等效方法,但应作标准样品验证或比对实验,其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不低于相应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测物准确定量的要求。

  报告名称,实验室名称,报告编号,报告每页和总页数标识,采样地点名称,采样时间、分析时间,检测方法,监测依据,评价标准,监测数据,单项评价,总体,监测仪器编号,检出限(未检出时需列出),采样点示意图,采样(委托)者,分析者,报告编制、复核、审核和签发者及时间等内容。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涉及评价因子、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式。评价因子数量与项目类型取决于监测的目的和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

  评价标准常采用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区域土壤背景值或部门(专业)土壤质量标准。评价模式常用污染指数法或者与其有关的评价方法。

  水质检测(地表水、地下水、废水等)。

  空气和废气检测(包括室内空气检测、工作场所空气检测)。

  另外,一般还有辐射(放射性)检测。

    土壤检测是指针对土壤、化肥肥料等系列农业用品开展的元素分析检测活动,确定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含量、肥料中氮、磷、钾元素含量等。

    常规土壤检测项目有:水解性氮(碱解氮)、全氮、全磷、有效磷、全钾、缓效钾、速效钾、有机质、pH值、全钠、有效铜、全铜、有效锌、有效铁、砷、全铅、全镉、全铬、有效硼、有效硅、有效铁、锰、铜、锌、交换性钙、镁、交换性钠、全盐量、腐植酸、交换性锰等。一般情况下,要测定土壤污染指标:铜、锌、铅、镉、总汞、总砷、全硒、镍、总铬、氡浓度、氟化物、氯离子、硫酸根离子、有机磷农药等。

    土壤重金属检测:铬(Cr)、铀(U)、碲(Te)、钴(Co)、硒(Se)、钋(Pu)、锰(Mn)、镉(Cd)、汞(Hg)、银(Ag)、铜(Cu)、钡(Ba)、铅(Pb)等。

    土壤分为:砂质土、黏质土、壤土三类。

    砂质土的性质:含沙量多,颗粒粗糙,渗水速度快,保水性能差,通气性能好。

    黏质土的性质:含沙量少,颗粒细腻,渗水速度慢,保水性能好,通气性能差。

    壤土的性质:含沙量一般,颗粒一般,渗水速度一般,保水性能一般,通风性能一般。

    地球陆地表面土壤种类的分异和组合。

  与自然地理条件的综合变化密切相关。

    土壤检测主要检测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好文探索: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七条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以及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治理与修复活动及其效果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治理与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并组织实施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应当重点布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等。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设地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实施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

  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二)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精选问答:


  1、怎么检测土壤中重金属?

  土壤微生物是土壤中的活性胶体,它们比表面大带电荷,代谢活动旺盛。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往往富集多种耐重金属的真菌和细菌,微生物可通过多种作用方式影响土壤重金属的活性。

  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中筛选到一株具有较高铜锌耐性的微生物,采用电镜、能谱、红外光谱和X-射线吸收光谱等现代分析技术并结合传统的物理化学方法,阐明了恶臭假单胞菌CZ1对Cu、Zn的吸附行为及其结合的分子形态,并初步探讨了微生物-矿物-重金属相互作用机制,旨在为重金属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价和生物修复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研究取得了以下主要结果: 从浙江诸暨哩浦铜矿废弃矿区铜耐性植物海州香薷根际土壤中分离到一株具有较高铜锌耐性的微生物,编号为CZ1,根据形态学观察、生理生化特性和16S rDNA序列同源性比对,鉴定为Pseudomonas putida。

  CZ1可分别耐受3 mM Cu或5 mM Zn,对氨苄青霉素具有抗性,而对卡那霉素无抗性。

  重金属耐性实验发现固体培养基中最低抑制浓度小于液体培养基中最低抑制浓度,而且Cu的毒性要大于Zn的毒性。

  2、土质检测一回多少钱,找哪个单位做?

  土壤检测需要的费用具体看你的检测需求是什么 土壤检测有土壤成分检测,土壤污染检测,土壤环评检测等等需求,不同需求检测项目及检测标准都是不同的。

土壤检测的费用还涉及到检测方法、指标多少,检测周期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