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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有哪些

2024-07-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4671 次
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有哪些

农业是人类最基本的产业之一,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人们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各种商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这些产品既是人们的食品,也是重要的原材料和商品,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粮食

粮食是人类最基本的食品之一,是农业产品中最重要的一类。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等,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物。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产量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6.64亿吨,其中小麦、稻谷和玉米分别为1.32亿吨、1.65亿吨和2.5亿吨。

蔬菜

蔬菜是人类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含有丰富营养的食品。蔬菜包括菜花、芹菜、青椒、黄瓜等,不同的蔬菜有着不同的营养成分。蔬菜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等,对于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蔬菜总产量为7.57亿吨,其中大蒜、洋葱和西红柿分别为2.57亿吨、1.13亿吨和1.26亿吨。

水果

水果是人们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农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果包括苹果、香蕉、橙子、柠檬等,不同的水果有着不同的口感和营养成分。水果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果胶等,对于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水果总产量为3.4亿吨,其中香蕉、苹果和葡萄分别为1.3亿吨、0.6亿吨和0.9亿吨。

畜禽

畜禽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农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不同的畜禽有着不同的肉质和营养成分。畜禽肉类中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对于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畜禽总出栏量为5.94亿头,其中猪、牛和羊分别为5.86亿头、4.09万头和1.34亿头。

水产品

水产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农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类等,不同的水产品有着不同的营养成分。水产品中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对于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水产品总产量为6.68亿吨,其中鱼、虾和蟹分别为4.88亿吨、1.56亿吨和0.07亿吨。

拓展百科知识

粮食安全(liángshíānquán)是指人们在饮食中获得足够的粮食,以达到膳食的多样化、均衡化和营养的充足化。粮食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nóngchǎnpǐnzhìliàngānquán)是指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不受有害物质、微生物、重金属等污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农村产业革命(nóngcūnchǎnyègémìng)是指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为目标,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企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推动农村产业现代化和农业转型升级的过程。

参考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出版社。

相关问答拓展:

1、休闲农业服务怎么做?

(1)要从市场需求做好经营与管理。休闲农业是精品农业,又是时尚产业,不是一般的普通农业,其要有吸引人的亮点,要符合休闲市场的需求,经营内容要多样化,既要有时鲜的消费产品,又要有能休闲体验的产品,两者要紧密结合,符合消息者追求新奇的特性。休闲农业园区的管理需要与现代经营管理接轨。早期的休闲农业园区管理落后,均为人工化管理,而现代休闲业的管理均为网络化的一站式服务,从票务的预订到费用**及消费者信息反馈等,均需采用现代化的便捷的方式。只有管理上了台阶,才能有更好的效益。

  (2)要有创新开发思维。休闲农业要围绕“乡、野、奇、特、优、精”做文章。乡,就是要以乡土气息为主题,不要溶入太多的城市风味;野,就是要有乡村旷野感,不能搞的过于现代教条化的建设;奇,必须有奇特的东西吸引人,从体验、吃、玩等方面出奇;特,就是要有与别人不同的东西,一个休闲农业产品必须有自己唯一的独特亮点;俗,就是要有农村民俗风味;优,就是要环境优越及优质的服务;精,就是种养殖产品要精,服务也要精细。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卫生环境达标。休闲农业园区除了基本生产活动外,重要的内容是接待,让消费者能在园区内休闲消费并有愉悦感体验感,这就需要有较好的接待设施,如饭店或休闲小屋。休闲接待业有较高的卫生环境要求,环境舒适,休闲消费者才有较好的心理感受,才能产生物有所值的消费**及满足感。

2、休闲农业处是哪一年成立?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组织领导,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研究,决定成立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并报经民政部批准。2024年10月26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组建的“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在浙江省安吉召开了成立大会。

3、互联网休闲农业的三种发展模式?

1、“互联网+”休闲农业

“互联网+”时代下,乡村旅游与农业相结合,从游客消费需求与消费心理出发,更新现有乡村旅游产品形式,挖掘乡村农业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满足顾客参与、体验、感知等精神层次需求。

2、“互联网+”文化创意旅游

乡村旅游与第三产业融合,利用乡村的气候优势和生态优势,可推出养生旅游,森林旅游,温泉旅游等多业态,满足游客对于养生、休闲的需求。文化是乡村最为宝贵的旅游资源,将互联网与文化创意乡村旅游业相结合。

利用互联网的广泛性,集聚世界各地拥有创意的设计灵感,可以为乡村旅游文化创意提供大量的、符合时代潮流的素材。

3、“互联网+”工业旅游

乡村旅游与工业结合,推出乡村工业遗址,乡村企业相关旅游产品,利用互联网技术重现工业时代的繁华,并让游客亲身体验到产品的制作加工,从而获得别样的乐趣。

在“互联网+”背景下,工业与乡村旅游的结合,将乡村旅游的优美环境与独特的工业制造技艺相融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宣传,可以达到良好的推广效果。

4、传统乡村旅游和现代乡村旅游的区别?

传统的乡村旅游主要于一些来自农村的城市居民以“回老家”度假的形式出现。虽然传统的乡村旅游对当地会产生一些有价值的经济影响,并增加了城乡交流机会,但它与现代乡村旅游有很大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传统乡村旅游活动主要在假日进行;没有有效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没有给当地增加就业机会和改善当地的金融环境。

现代乡村旅游是出现在农村区域的一种新型的旅游模式,现代乡村旅游对农村经济的贡献不仅仅表现在给当地增加了财政收入,还表现在给当地创造了就业机会,同时给当地衰弱的传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现代乡村旅游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5、中国休闲农业发展始于?

20世纪80年代

中国休闲农业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农业旅游,从欧美、**及中国台湾等地引入。经过近40年的发展,休闲农业从单一的农业旅游形式发展成为集休闲、观光、度假、体验、科普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新形态和旅游消费的休闲农业。

拓展好文:海南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和《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海南共享农庄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推动海南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和《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

  (代章)

  2024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4年修订)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共享农庄的定义、总体要求、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标准、经营管理标准及综合效益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共享农庄规划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休闲农庄服务质量规范

  GB/T.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9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9部分:旅游景区

  GB.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JGJ6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LB/T065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NY/T2366休闲农庄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与共享农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共享农庄

  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1和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共享为主要特征,集绿色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立体农业、农事体验、众筹认养、文化传播、旅游观光、科普教育、休闲度假、养生养老、产品展销等于一体,让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和共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3.2开发建设模式

  通过村庄统一规划建设、村房改造升级以及农业基地改造等方式,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和建设乡村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的开发建设模式。

  3.3产业发展形式

  促进特色农产品、房屋、土地、公共空间及项目等资源使用权经营权交易与流通,实现共享农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产业发展形式。

  3.4经营发展形式

  整合、盘活、优化配置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践行共享发展理念,促进“三农”发展的经营发展形式。

  3.5网络共享平台

  具有共享农庄特色的营销宣传、品牌宣传、产品发布、产品订制及交互功能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4总体要求

  4.1共享农庄必须遵循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要求。

  4.2共享农庄建设应坚持“以农为本、规划管控、市场主导、资源共享、联农带农、绿色理念、彰显文化、突出特色和三大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

  4.3共享农庄应根据自身资源、农业产值、消费对象及发展方向等方面选用适合的开发建设模式,开发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村庄模式与基地模式。

  4.4共享农庄应推广使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绿色生产技术及装备,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培育可持续、可循环的发展方式,增加优质、安全、特色农产品**,打造“两品一标”农业品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4.5共享农庄应采用适当的经营发展形式,建立运行规范的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土地、民房、民宿等使用权、经营权的让渡工作,吸引投资者、消费者等广泛参与,以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农民及投资者共同富裕。

  4.6共享农庄应通过产品共享、民宿共享、土地共享、资源共享以及项目共享等方式,不断探索、丰富和发展具有特色的有效产业发展形式。

  4.7共享农庄应优化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境风貌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三产融合”“农文旅一体化”。

  5规划设计

  5.1共享农庄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实用性村庄规划相衔接,确保建设合法合规。在筹建过程中可委托具有相关规划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建设规划。

  5.2共享农庄规划应根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功能,集中核心功能区,挖掘产业发展潜力。

  5.3共享农庄在前期规划中应坚持科学选址,优先选择邻近自然村落、生态环境友好、具有地方特色、农业产值高、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物流便捷以及通信网络设施完备的地区。

  5.4共享农庄建设规划应包括总论,建设条件分析、评价,建设的基本思路、目标,目标客群分析,产业业态分析,功能区的划分,共享活动及消费项目,农业生产项目,休闲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农庄建设开发模式、产业发展及经营发展形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评估等。

  6开发建设

  6.1开发建设模式

  6.1.1村庄模式

  6.1.1.1整村开发模式

  对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利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整治、土地清理、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农场居、生产队)空闲地等建设住宿及其他相应设施,对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

  6.1.1.2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

  对村庄(农场居、生产队)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升级或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建设住宿等设施,对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

  6.1.2基地模式

  以优势农业基地为建设改造对象,利用基地内附属设施用地等建设管理用房,可利用建设用地建设住宿设施,或采用房车、帐篷等替代方式,或利用具备便利交通条件的邻近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内的住宿设施解决住宿,对农业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

  6.2建设内容

  6.2.1基本要求

  6.2.1.1土地产权性质明晰,各种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和建设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2.1.2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整体规划应布局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6.2.1.3整体环境优美,人工景观与自然景观协调。

  6.2.1.4建筑外观、形式、色彩、材料及空间尺度与周围环境协调,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体现海南地域和民族特色。

  6.2.1.5具备相对完善的游览系统或体验项目。

  6.2.1.6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对基本农田和水域采取保护措施。

  6.2.1.7共享农庄中,除农业生产区域外,应无**土,无荒地。

  6.2.1.8共享农庄应当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6.2.1.9公共场所及水面无垃圾杂物。

  6.2.1.10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的要求。

  6.2.1.11噪音质量应符合GB3096的相关规定。

  6.2.1.12油烟排放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

  6.2.2餐饮设施

  根据共享农庄实际条件统筹安排餐饮功能,以当地特色传统菜肴为主,兼顾不同人群喜好。

  6.2.2.1餐饮服务设施符合GB/T的要求。

  6.2.2.2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造型应新颖、独特,与乡村自然环境协调,符合现行JGJ64的规定。

  6.2.2.3餐饮建筑的体量和烟筒高度不应对原有景观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破坏。

  6.2.2.4应具备一次接待就餐人数不少于30人的条件。

  6.2.2.5使用本地特色农产品比例达到60%以上,有本地农家菜、时令菜。

  6.2.3住宿设施

  在符合规划管控条件下可适当建设或改造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乡村住宿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采用其他替代方式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

  6.2.3.1共享农庄建设或改造的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住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

  ——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LB/T065规定的基本要求及三星级以上环境和建筑、设施和设备、服务和接待等有关要求;

  ——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

  ——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6.2.3.2共享农庄采用其他替代方式用于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等;

  ——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应确保安全,具有抗台风及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质量合格,有固定位置,且进行周期性维护保养,有相应维护保养记录;

  ——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

  ——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能提供齐全完好的卫生间设施;

  ——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6.2.4道路设施

  6.2.4.1外部可进入性强,到达农庄的道路交通状况良好、顺畅、便利。

  6.2.4.2内部道路通达性强,具有独立的生产(消防)通道、观光游览道路等。

  6.2.4.3有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

  6.2.4.4道路网设计必须满足农业生产加工、观光采摘(收获)、项目体验、游览购物、环境保护及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6.2.4.5道路建设符合NY/T2366的要求。

  6.2.5水电设施

  6.2.5.1污水处理设施或中水设施应符合环保标准。

  6.2.5.2给水方式既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6.2.5.3给水水源符合饮用水标准。

  6.2.5.4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6.2.5.5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做到雨污分离,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6.2.5.6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

  6.2.5.7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并将照明与农业生产病虫害综合防治结合起来。

  6.2.5.8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2.5.9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农庄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6.2.6消防设施

  6.2.6.1应建设达标的消防综合设施。

  6.2.6.2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2.6.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

  6.2.7景观设施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具有主题和点景作用的景观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共享农庄内景观最佳地段,土壤肥沃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景观小品的位置、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要与整体环境相适应。

  6.2.8医疗卫生设施

  6.2.8.1各类场所卫生达到GB/T的规定,餐饮场所达到GB的规定,游泳场所达到GB.3的规定。

  6.2.8.2公厕数量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

  6.2.8.3垃圾箱配备应满足需要,开展生活垃圾和资源化利用,做到垃圾处理及时,日产日清,集中处理。

  6.2.8.4配备卫生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6.2.8.5偏僻的农庄应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

  6.2.9配套服务设施

  6.2.9.1改造或建设适度规模的游客中心,位置合理,具备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

  6.2.9.2共享农庄内应合理布设指示性标牌、规定性标牌、说明性标牌、解释性标牌及宣传性标牌等多种引导标识系统,烘托整体环境,并用规范的中英文表示。

  6.2.9.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建设应符合GB/T.1、GB/T.2和GB/T.9的要求。

  6.2.9.4具有购物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商品种类丰富,提供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及加工品、衍生品等产品,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

  6.2.9.5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

  6.2.9.6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订、**等服务功能。

  6.2.9.7覆盖光网,4G/5G信号覆盖农庄,安装可视化的物联网设备并接入统一的共享农庄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填报建设经营等情况。

  7产业发展

  7.1基本要求

  7.1.1应坚持以农业产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融合为方向,通过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延长农业产业链的方式,带动特色农产品、休闲旅游及文化创意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7.1.2应将农产品、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土地、项目等资源进行共享,提供农业产品认种认养、民宿共建、土地租赁、项目众筹等相关服务,积极开发多种共享项目。

  7.1.3农业生产应普遍应用标准化和生态化技术,大力发展特色和品牌,结合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经营,提升产品附加值;农业产品加工应前伸后延,充分利用文化因素、创意服务、标准化包装设计特色产品;农业服务业应结合餐饮住宿、体验消费、科普教学、休闲观光、健康养生、产品**等,拓展多种创收渠道,增强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

  7.1.4具备条件的共享农庄可设置节庆活动、文化展馆、产品展示展销区,可在建筑墙面、电线杆等描绘农耕文明、地方民俗文化展示画面,良好反映和传播当地农耕、民俗等文化。

  7.2产业发展思路

  7.2.1村庄模式应根据现有资源建设民宿、文化旅游配套设施,重点提高休闲旅游吸引力、宜居度以及服务能力,探索休闲、养生、文化等多种产业发展形式。

  7.2.2基地模式应建设管理用房、产业及休闲配套设施,重点发展特色农业,打造农业品牌,探索产品订制、农业观光等多种产业发展形式。

  8经营管理

  8.1经营发展形式及要求

  8.1.1建设运营主体

  建设运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以企业为主体,可以按照“企业+农民”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形式创建。

  二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农民”的形式创建。

  三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可以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农民”的形式创建。

  8.1.2运营主体可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等有效方式,盘活土地房屋等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间的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与经营发展。

  8.1.3经营主体明确,有清晰的产业发展思路,有可持续发展的商业运营模式。

  8.1.4自筹能力强,投融资机制灵活,可通过股权、借贷、众筹、成立或引入产业基金等方式灵活融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8.2网络共享平台

  8.2.1共享农庄可建立同区域或同产业网络共享平台并接入统一管理平台,打破空间制约,实现农庄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资源共享,以及与其它休闲娱乐业态的共享,满足投资者、消费者差异化的投资消费需求。

  8.2.2网络共享平台应加强交互式设计,提高投资者、消费者与农庄之间的交流交融交易成效,让投资者、消费者在线上感受到农庄的生产生活场景。

  8.2.3共享农庄应合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生产过程、交易过程以及消费体验的智能化。

  8.3管理制度

  共享农庄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开发运营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

  8.3.1人员培训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定期对共享农庄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综合素养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8.3.2服务要求

  8.3.2.1仪表衣着

  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服务标志,仪容仪表得体。

  8.3.2.2服务态度

  服务人员应自然、亲切、热情适度,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

  8.3.2.3服务技能

  服务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熟悉当地旅游资源及特产。

  9综合效益

  9.1经济效益

  9.1.1企业: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带动农户和合作入股清单记录等完整。

  9.1.2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社员入股清单和盈余分配记录等完整。

  9.1.3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盘活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可通过土地流转或股份合作方式,建立股份合作经济,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稳定的收益。

  9.1.4共享农庄建成运营后年度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应占到整个农庄收入的20%以上。农庄年接待人数1万人次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9.2社会效益

  9.2.1共享农庄应具有明显的联农带农效应,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促使农民转变成为**、农房转变成为客房、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

  9.2.2通过经营发展能有效带动周边农民发展餐饮、住宿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提高农民及投资者收入。

  9.2.3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能提供较多就业岗位,且无拖欠工资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9.2.4农庄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年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以上(含季节性用工)。

  9.3生态效益

  生产绿色低碳化、产品生态多样化,生态环境优良化、生态保护科学化。

  附件2

  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24〕6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琼府办〔2024〕5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共享农庄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促进海南共享农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共享农庄,是指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共享为主要特征,集绿色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立体农业、农事体验、众筹认养、文化传播、旅游观光、科普教育、休闲度假、养生养老、产品展销等于一体,让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和共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的海南共享农庄、已认定的海南共享农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负责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工作。各市、县、自治县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县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海南共享农庄申请认定的受理、审核,协助省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南共享农庄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海南共享农庄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包括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组织。

  第七条申请条件

  按照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4年修订)》进行建设,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模式包括以民宿为基础的村庄模式和以农业为基础的基地模式,共享农庄根据建设模式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村庄模式基本要求:利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经济组织房舍或其他设施建设民宿等乡村住宿场所,能提供20间以上客房;具有较强休闲旅游吸引力、宜居度假以及服务能力;农业生产区域不少于100亩(以休闲渔业活动为经营项目的除外);

  ——基地模式基本要求:带动农户种植1000亩以上或发展相关产业,核心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相对集中连片(以休闲渔业活动为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提供10间以上客房,如不具备建设条件,可采用帐篷、房车等替代方式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确保运营3个月以上,或利用具备便利交通条件的邻近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内的住宿设施解决住宿。

  (二)管理服务体系健全,组织架构及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人员符合各岗位的规范和要求,每年对农庄员工培训2次以上。

  (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年经营收入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年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含季节性用工)以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应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农业产业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三)经营场所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化处理的;

  (五)以共享农庄为名建设私人**、别墅大院、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的;

  (六)两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七)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九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主体按照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有关要求向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核。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对申请主体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评分,组织召开市县工作专班会议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

  (三)推荐。市县工作专班以正式文件向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拟推荐的海南共享农庄名单及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材料

  (一)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评分表(下文简称评分表,详见附件2及附件3),自评时对得分指标提供证明材料;

  (三)申请主体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四)征信报告。申请主体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五)纳入实用性村庄规划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六)申请主体所获得的有关称号证书;

  除以上基础材料外,相应得分项中的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应提供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农庄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用地及土地、房屋等承包或流转、租赁合同证明等;带动农户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及与农民签订的协议;就业证明材料应提供工资发放表、劳务合同等。

  第三章认定评级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现场审核。省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市县推荐的农庄按照评分表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复核审查。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提出拟认定名单,组织召开省工作专班会议研究后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共享农庄,由省工作专班发文公布为海南共享农庄,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海南共享农庄根据基础条件、经营状况、管理服务体系、产业发展及联农带农等综合情况分为“金椰级、银椰级、青椰级”三个等级。

  (一)金椰级共享农庄

  ——上年度经营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区域4按80%执行);

  ——上年度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4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提供劳务用工人次以上;

  ——得分应在90分以上。

  (二)银椰级共享农庄

  ——上年度经营收入应达到600万元以上(中西部区域按80%执行);

  ——上年度带动农户160户以上;

  ——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3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提供劳务用工人次以上;

  ——得分应在80分以上。

  (三)青椰级共享农庄

  ——上年度经营收入应达到300万元以上(中西部区域按80%执行);

  ——上年度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以上。

  ——得分应在70分以上。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海南共享农庄,须注册进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监测程序

  (一)报送材料。被监测的海南共享农庄根据省工作专班办公室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申请材料要求,向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共享农庄经营运行情况等材料。

  (二)现场核查。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海南共享农庄进行现场核查评分,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县工作专班出具审核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结果公布。省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市县上报的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形成审核意见,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根据评分结果,对应调整海南共享农庄等级,换发海南共享农庄证书和牌匾;监测评分未达70分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海南共享农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请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的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海南共享农庄资格,并两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海南共享农庄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经营主体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运行监测,未按期申请监测的视为主动放弃海南共享农庄资格。

  第十八条已认定的海南共享农庄,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其海南共享农庄资格。

  第十九条符合有关条件的海南共享农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对在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县工作专班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认定和运行监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申请表

  2.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评分表(基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