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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查询

2024-07-15 投稿人 : 懂农资网 围观 : 6993 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查询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的职责与作用

农业部作为我国农业领域的管理机构,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其中种植业管理司是其中一员。作为负责种植业相关工作的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种植业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指导和协调重大农业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重大农业技术装备研发等。可以说,种植业管理司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种植业现代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随着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正在加速推进。而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种植业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种植业实现了从粗放式、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模式向科技、信息、智能等现代化方向转型。未来,种植业的发展趋势将会更加明显,其中重点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侧结构性改革等。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的助力作用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该部门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指导。在科技创新和推广方面,种植业管理司也积极发挥着作用。例如,该部门大力推进农业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种植业向数字化、科技化、智能化转型。在重大农业项目建设方面,该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支持我国西北地区地下水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拓展百科知识

种植业:是指农业中重要的生产部门之一,是指种植农作物的生产活动。种植业是我国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部门之一,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业现代化:是指通过科技创新、生产方式改革、质量安全提升等手段,将传统农业转型为现代化农业的过程。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参考来源:《中国农业发展报告(202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问答拓展:

1、农业局权利范围?

农业局的管理范围主要是农业事务。管理农业行为。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机化、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研究起草地方农业相关产业的管理办法、条例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农产品质量,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如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问题进行研究;

巩固和完善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整农村经济利益关系;

对农业劳动力进行管理,引导农民合理转移,指导农民负担和流转土地使用权。

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产进出口与农业利用外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农产品、生产资料供需等农村经济信息的发布;

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指导农地和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农业生物种资源。

制定农学、教育学、科技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并实施农业科学、教育、科技推广等重大项目;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

组织实施农业相关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相关产业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保护;制定饲料生产计划,指导实施;

负责种畜、兽医卫生、动物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检疫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防治疫病。

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组织种植畜牧业。

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组织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管,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对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监察、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负责本地区人民**、农业部、农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有什么用?

农业系统公益服务号码

“”是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用途

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服务热线时间

全天

内容简介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更便捷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三农”信息服务,农业部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申请并被核配了“”作为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功能

启用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能够解决目前各地农业系统公益服务号码不统一的问题,为农民、企业投诉举报或咨询服务提供方便。同时,也有利于整合农业系统信息服务资源,提高农业信息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民和企业提供统一、规范、方便、准确的信息服务。这是农业部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用良好的作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具体体现。

为提高农业信息服务水平、推进农业信息服务进村入户、方便农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获取“三农”信息服务,我们按照“四电一站”项目要求,与电信部门充分合作,开通了“”咨询,开通种植业、植保、水产、畜牧、林业、农机、行政执法等七个专家座席。目前,电信(含小灵通)可拨打(免收信息费)。

3、农村农业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24-2024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24-2024年)》(国发[2024]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24]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24]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4、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一般有哪些?

农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种类繁多,主要根据地区的不同会有所差异。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

1.农业研究所:从事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研发等工作,致力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2.农业推广站:负责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宣传,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3.农业咨询中心:为农民提供农业政策解读、市场信息分析和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农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农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5.农业示范园区:用于展示和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引导农民改进种植、养殖等生产方式。

6.农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行集约化种植、养殖和经济合作,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和效益。

7.农业产业园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整合农业资源和产业链,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8.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包装、**等工作,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9.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理财和**等。

以上仅是一常见的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的情况会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实际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农业部门和地区来确定。

5、农管局是中央批准的吗?

是中央批准的。因为农业管理局是由中央**设立的权力机构,具有法定职能和权限,是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家农业事务的机构,其职责和任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发展。同时,中央**会对其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农业管理局是经过中央批准设立和管理的。农业管理局作为国家农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其职责范围广泛,包括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其工作对于推动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支持和保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民服务。

拓展好文:关于印发《2024年春季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印发《2024年春季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的函

  农农(肥水)〔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春耕选肥、施肥等环节全程技术指导,普及科学施肥技术,降低用肥成本,实现合理用肥、高效施肥,我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学施肥专家指导组制定了《2024年春季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确保科学施肥技术落实落地。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4年3月3日

  附件: